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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办理冯章龙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李铁祥律师

李铁祥律师办理冯章龙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作者:李铁祥 时间:2010-12-23 12:25:13
      李铁祥律师办理冯章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长阳县冯章龙于2006年1月1日作为投保人,为其妻子郑某购买了被告康宁终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1万元,年交保费980元,交费年限20年。其妻郑某于2005年因患病在宜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八天。合同签定后,冯章龙按期交纳保费四期共3920元。2009年7月21日
郑某因病死亡。同年10月冯章龙申请理赔遭拒绝。冯不服遂请李铁祥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此案经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双方保险合同有效,被告认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项不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原告已经接受保险费的退费,证明双方已经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给付保险金26080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个人投保单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接受了退费,该保险合同终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投保单本身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单方面的退费并解除合同的行为对冯章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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