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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2-15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重大争议常常集中在财产问题上,首先要分清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个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在此需要注意:
  1、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
  2、从财务角度说,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负数反映,应当计算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或者分项计算再作分割。


  (三)例外情况
如果曾经有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分别归谁所有。那么《婚姻法》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协议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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