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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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