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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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