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误工费时,是否需要提供完税证明
现阶段,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时,往往只提供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出税务机关出具的关税证明,这是现阶段的普遍现象。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受害者提供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近3至6个月的收入状况。
笔者认为,这是于法无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以上法规均未对关税证明进行规定,误工费本是针对侵权损害的赔偿,属民事法律范畴,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是税法,属行政法律范畴,又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硬将两者联系在一起。再者,受害人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与侵权行为人无关,也不能因为受害人脱逃税款而减少侵权行为人的赔偿义务,这是与法无据,也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