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称是美国GETTY IMAGES,INC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INC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为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提起了几乎可称之为“海量”的著作权纠纷诉讼,并被许多地方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由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案件的胜诉率很高,因此被有些人称为常胜将军。 2010年1月,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其BU007228、BU003632和BU006962三个图片的使用权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每个图片各赔偿原告2万元,共计赔偿原告人民币6万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58、260、261号”立案受理。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经搜索得知何带勇律师曾经成功代理过相关被告应诉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于是决定委托何带勇律师代理应诉。 何带勇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指导和帮助被告收集完善证据,充分准备了开庭的应对措施。特别是何带勇律师指导被告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GETTY IMAGES,INC公司通过www.gettyimages.com 网站以各39美元的价格、合计117美元出售涉案BU007228、BU003632和BU006962三个图片使用权的记录予以司法鉴定并保全网页证据,然后委托深圳市某翻译公司对相应网页证据进行翻译,并将相应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给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0年5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58、260、261号”三个案件一审合并开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何带勇律师代理被告与原告律师就相关证据的采纳与适用、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美国GETTY IMAGES,INC的《授权确认书》及附件A是否包含了对本案争议图片的授权等有关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由于何带勇律师准备充分、措施得力,导致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感觉胜诉无望,于2010年6月3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58、260、261号”三个案件对被告的诉讼。2010年6月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258、260、261号”三个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相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经过何带勇律师的细致准备和有力抗辩,维护了委托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件材料经整理后留存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758-2668-4076”号档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