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规定,刑诉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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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河南商丘的赵作海作为“佘祥林第二”再次轰动全国媒体后不久,也就是2010年5月30日,两高、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剑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一时间,业界一片欣欣然。
不可否认,规则的细化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我们不能对这两个规定抱有太高的期望(已经公布第三天了,网上还没看到两个规定的全文,难道真的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首先,这两个规定实际上是几个部门给自己定规矩,规范自己的行为,历史证明,自我批评是很难深刻的,自我约束是不会彻底的,自觉性是靠不住的。至今没有看到全文,不敢说两个规定很完善。其次,退一步讲,即使两个规定内容堪称完美,是否真的能够执行下去呢?现实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并不少见,每次针对高房价出台的政策似乎都很严厉,可现实就是房价在调控中飞涨,而每次出现重大的冤案,总会有领导严厉的要求各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可结果呢,总会产生新的冤案(这里的冤案仅仅指错的离谱的错案)。说到底,还是利益使然。
有人说,公安机关的预审和检察院的提审应当全程录像,也也有人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审讯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律师在场。但事实上,以上恐怕都不是问题的根源。只要“命案必破”的观念还主导者公安机关的领导们,只要看守所没有独立性、公检法三家的实际权力分配格局不打破,刑讯逼供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看守所只要还是属于公安部门,那么看守所与办案警察就是一家人,他们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要全程录像吗?需要的时候就打开,不需要的时候就关上呗。律师要在场吗?案件涉密,律师不能在场(或者更有创意的理由)。总之,一定会有办法规避法律的。拥有最终裁量权的法院本应是公检法三家中最有话语权的,但事实上却是最弱的部门。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原本就疑点重重,可是这样的案件在政法委的协调下硬是判下来了。现实中各地的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公安局局长兼任。很显然,案件怎么判,不是法官来决定,而是政法委也就是公安来决定。而最终,主审的法官还是要被停职以平民愤的。赵作海被白白关了十一年,当时的办案民警已被刑拘,法官被停职,这场闹剧中,到底谁是受益者呢?
(本文作者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