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
公房承租权不同于私房承租权,其具有人身属性,是带有物权性权利的债权。公有住房福利的享受人并非仅限于承租人,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在内的同住人。公有住房租赁中的实际承租关系人包括名义上的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
一、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住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以下九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院下发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而归于无效。
上海女性维权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夫妻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作出如下归纳:
1、一方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仍归于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这种情况包括了《解答》中第1、2、3、5、7五种情况,但因其与《婚姻法》精神相抵触而被认定为另一方无权分割情形。
在这几中情形中,公房承租权均系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尽管在婚姻存续期间,公房本身经历了诸如拆迁、调换、夫妻共同还款等情形,但公房承租权的取得均源于夫妻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的个人财产属性,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2、双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三、公房承租权分割原则
根据《解释》、《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在离婚时涉及公房承租权分割问题时,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协商一致原则;
2、照顾公房单位一方利益原则;
3、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4、照顾残疾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