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重庆 | 上海 |
试点范围 | 重庆主城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 上海市行政区域 |
税率 |
0.5%-1.2% |
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
本地居民 |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
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
外地居民 |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 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
计税依据 |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
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