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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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