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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税赋,给予律师行业一个公平合理的生存发展环境
发布日期:2011-01-25    作者:许义娜律师
公平税赋,给予律师行业一个公平合理的生存发展环境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部主任
许义娜律师
 
2010年起广州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所得税一律不再实行定率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比照个体工商户税个税制征收个税。之前,北京、上海等一些城市已全部改为查账征收,以目前的趋势来看今后我国律师事务所全部实施查账征收势在必行。但由于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制存在严重滞后、脱节于当前经济水平的问题,以及律师行业业务成本的特殊性,导致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后,税赋比例异常过高,税赋水平远远超出社会其他各类行业,势必严重影响我国律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特此提请相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尽快进行个体工商户税制改革,公平税赋,给予律师行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一、个体工商户个税税赋异常沉重,远远超出其他所得税税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时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5%;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税率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35%。该税制设计严重滞后于当前经济发展,对比目前的工资薪金个税、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税适用税率明显畸高、起征点明显畸低、级差幅度明显畸窄,导致个体工商户个税税赋异常沉重,有违税赋社会公平。
当前的个体工商户税制设计是19931031199310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制定的,自19941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6年之久。在这16年里,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涨幅巨大,根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国平均货币工资3371元,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2009年平均工资超过3万。16年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接近10倍。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制设计所基于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等重要基础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但16年前的1993年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制设计却丝毫未变,执行至今,严重滞后脱节于当前的经济基础环境。而在这期间工资薪金个税、企业所得税都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作出了一系列适应性调整,工资薪金个税的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2000元,企业所得税从33%下降到25%20%)。16年一贯制的个体工商户税制已严重影响社会税赋公平已成为不争事实,
以下是个体工商户个税与工资薪金个税的税率对比表,此表清楚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的个体工商户个税税赋远远超出工资薪金个税税赋,个体工商户税赋异常沉重。
 
税率
个体工商户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5%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6000元的
10%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超过6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24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24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240000元至48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480000元至72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72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根据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按月征收,为便于比较,在此将月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年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表可以发现,在适用相同税率时个体工商户所得的起征点远远低于工资薪金所得,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所得所适用的税率远远高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而且这种差异随着所得的增加越发扩大,同时个体工商户所得级差幅度明显窄于资薪金所得级差幅度。例如:个体工商户所得超过1万元至3万的部分适用20%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超过6万元至24万的部分才适用20%税率;个体工商户所得超过5万元的部分适用35%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超过72万元至96万的部分才适用35%税率。在所得同为超过3万元的部分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适用20%税率,而工资薪金适用15%税率;所得同为超过6万元的部分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适用35%税率,而工资薪金适用20%税率。级差幅度方面,例如20%税率级,个体工商户所得级差幅度2万元(3-1万),工资薪金所得级差幅度18万元(24-6万);30%税率级,个体工商户所得级差幅度2万元(5-3万),工资薪金所得级差幅度24万元(72-48万)。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两大部分组成,就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体工商户是仅次于工薪阶层的庞大群体。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通过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的改革给工薪者减轻了负担,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经济形势,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但是同为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贡献者,个税改革为何只给工薪者减负,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异常沉重的税赋却不曾考虑?为什么个税调整就忽略了他们呢?这样的个税改革是不是有失公平?
个体工商户采用查账征收时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完全一致,但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率却明显高于企业,税赋成本因此远远超出企业。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个体工商户适用20%税率时,全年应纳税所得仅为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的部分,对应的适用税率就已大幅度跃升为35%
无论是与工资薪金税赋还是企业税赋相比较,个体工商户税赋都异常沉重。个体工商户个税税赋之重位列各类所得税税赋之首,而且是远远超出,但个体工商户却在屡次税赋改革中被遗忘。由于个体工商户户数庞大,普遍存在交易方式隐蔽、难以监控等原因,税务机关实际上是难以普遍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多数情况下只能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个税。这样一来,管理规范到位、账目清楚的个体工商户需按查账征收承担重赋,管理不规范、不做账、乱做账的个体工商户却能按定额或定率征收方式承担轻赋,即守法经营交重税,不守法经营交轻税甚至不交税。守法经营吃大亏的客观现象,反过来又刺激了个体工商户更加不愿意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即使有条件做账的个体户也装着不会做或故意乱做。大量个体工商户都不愿意规范管理、守法经营,故意规避查账征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个体工商户个税税制对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而言已失去效力,只在少数守法经营者(例如律师事务所)中发生效力,个体工商户大量普遍偷税漏税现象异常严重。个体工商户税赋设计与社会经济基础严重脱节,导致一系列不公平后果,税赋改革势在必行。
 
二、查账征收沉重打击我国律师行业
     我国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个人合伙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合伙律师事务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大量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缺乏有效监管,他们很容易借口无账目、账目混乱而规避查账征收,而律师事务所却因行业监管严格,普遍规范管理,守法经营、依法经营、账目清楚真实,依法适用税查账征收方式。因此,个体工商户个税高额税制基本上就只落在了律师行业身上,律师事务所成了个体工商户税制下“守法重税吃大亏”的突出代表,也基本上就是唯一代表了。
律师事务所税收比照个体工商户,但经营管理、经营架构与工商企业毫无差异,事实上律师事务所实行的就是企业化规范管理,据其经营性质特点理应归属于企业类无疑。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等社会中介机构高度同质,但仅由于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可以是有限责任制,必须是无限责任制,就因为如此简单的因果关系就从根本上导致了律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别执行两种截然不同、差异悬殊的税赋制度。律师事务所按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税,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适用25%20%)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税赋安排根本就没有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本质以及平衡社会行业税赋的角度去考虑,导致律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行业之间存在巨大的税赋差异,这不能不说是对律师事务所行业的税赋歧视。
2010年之前的广州,以及目前的一些地区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个税的方式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按事务所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应缴个人所得税,个税征收比例一般在5%左右,比较符合一般企业整体的所得税税赋水平,税赋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实施查账征收后,适用个体工商户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一方面由于该税制自身高税赋原因,另一方面也因为律师事务所行业成本的特殊性,导致了律师事务所所得税税赋重上加重,整体税赋水平较之之前数倍增长。
律师事务所是高智力行业,也是以高度信誉为基础的行业,因此有形成本很低,无形成本很高。律师最大的业务成本就是取得客户高度信任的成本,客户对律师的高度信任是基于律师的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社会责任心等等因素,律师的这些能力品质是需要长期的付出才可能得到客户认同的,比如需要经常性的沟通、长期不间断地学习、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性咨询、义务法律宣传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然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机会成本,但这种机会成本根本就不可能取得发票之类的凭据。即使是一些有形费用,比如:阅卷的复印费、调查取证费用、工作联系费用、交际费用、学习费用,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全部取得发票。律师业务会发生大量的交际费用,但税法对交际费用予以严格控制,首先40%交际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然后扣除限额还要限制在营业收入的0.5%以内。这种严格控制对其他行业影响不大,但对律师行业却是致命的。律师业务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业务,律师不可能不与人打交道发生交往,交往就不可能不发生交际费用。查账征收中,依税法规定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一律不予税前扣除,以上提及的这些没有发票的有形无形成本根本就不能列支成本,而有发票的成本还要严格控制,交际费用就因此基本上被剔除了出去,结果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基本上就接近营业收入了,再适用个体工商户所得五级超额累进高税率,算下了来仅税费(含其他税费)一项就可达40%左右,再扣除房租水电办公杂费、人员工资的固定支出以及必须的办案费用,最后律师事务所是所得无几了。
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势必导致经营律师事务所难以获利,结局无非就是四种:一、关门大吉,另谋出路;二、铤而走险,偷税漏税;三、安贫乐道,苟延残喘;四、转移到定率征收的地区开业。以上四种情形无论哪一种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都是极其不利的。第一律师行业关门大吉是不可能的,这个社会是不可能没有律师行业的;第二铤而走险偷税漏税,如果律师业成了偷税漏税的高发行业,大量律师触犯刑法,这样的法律职业、行业宿命也太具讽刺意义了;第三安贫乐道苟延残喘,根据人才资源配置机制,能留下来的律师估计寥寥无几,而且执业水平堪忧;第四转移到定率征收的地区开业,首先将会导致行业局面极其混乱,其次以目前的趋势来看今后这些地区也会采用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迟早要走上前面三条路的。如果一个国家的律师业走到了如此穷途末路,最后沦落到要靠非法(违法)经营、胡乱经营、低质经营,那么这个局面是相当可怕的,对社会的破坏力是无法想象的。
实行查账征收必然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不堪重负,令律师事务所难以接受。律师行业在此呼吁个体工商户税制改革,其目的并非是想要图谋自身行业的税收优惠,而是在于谋求税收公平。我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认真重视个体工商户税赋过于沉重的问题,适应当前社会经济水平,尽快改革个体工商户税制,公平社会行业税赋,给予律师行业一个公平的合理的生存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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