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女士与王先生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11月在当地举行了婚礼,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的刚开始一段时间两夫妻的生活过的还不错,但美 中不足的是一直没有孩子。经过检查,原因在于张女士无生育能力。2009年,俩人经充分协商并征求家人意见,抱养了一个女儿,取名王思女,由于两人均不想 交社会抚养费,便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2009年底,王先生外出打工,期间与一女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张女士诉至法 院,要求离婚,抚养女儿,由王先生负担抚养费。但王先生却提出,王思女非其婚生女,是双方抱养的,且没有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无效,因此自己不应 承担抚养费。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思女虽非王先生与张女士亲生,但自2009年由他们共同抚养后,即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与他们共同生活,且对外又公开以父女、母女关系示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王先生应承担抚养义务。综上,法院遂判决准许张女士与王先生 离婚,被收养人王思女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负担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