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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案件事实的特殊性,法律在确定举证的顺序时,免除了由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首先进行举证的责任,而确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现代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因诉讼是因原告的起诉而发生,事实上的主张是有原告首先提出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有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先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并说明了这些证据具有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明力的时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时,才由被告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适用于特殊侵权案件。因被害人对由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难于知晓,也难以举证证明;其二,对于该危险领域来说,加害人更容易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也更容易提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三,让加害人对自己控制的危险领域里发生的侵权事件承担证明责任,可以大大预防损害事件的发生。如一典型的“香蕉皮”案,一位女顾客在某百货公司的纺织销售部因踩到一片香蕉皮跌到,是谁扔的香蕉皮,香蕉皮在地板上有多长时间,以及为什么女顾客在跌到的时候顾客并不多却没有注意到香蕉皮,均不得而知。法院在本案中依据(空间上的)危险领域认定被告百货公司对过错负有证明责任,由此认定被告人百货公司的过错。按危险领域说,在加害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中,如果仍然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的话,受害人的权利就得不到真正的救济和保障。危险领域说是把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倒置的具体条件也作了明确。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案件为: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专利权人无法就制造同样产品的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而承担举证责任。现代企业的生产手段和技术手段都带有封闭性和保密性,专利权人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普通的民事主体,无法进入对方企业的内部收集证据;即使能够进入对方的生产车间,由于收集证据手段的限制,也难以获取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此外,如果专利权人通过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收集证据,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扩大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而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最了解和熟悉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也具备记载、实验等证明能力和证明条件,由其承担证明责任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能在当事人之间最大程度地降低诉讼风险。如果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有效证明书其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的不同,他就要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随着高科技在生产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多数高度危险作业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这就给受害人证明高度危险作业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较大困难。为此,多数学者主张受害人只需证明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或两者之间有可能性即可,转而要求加害人就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这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则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则推定成立,确认加害人构成侵权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随着近年来城乡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如果让受害人就其损害事实与加害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可作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方相比受害人来讲更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因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筑物或者取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条件为:一、受害人的过错;二、第三人的过错;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工业制品成为全社会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然而,现代工业产品因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其制造的技术和工艺也十分复杂和精细,普通的消费者对工业制品性能的了解也只是满足于如何使用,对其内部构造和生产工艺却知之甚少。因此,在调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突出强调了生产者对其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生缺陷存在的。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这种侵权诉讼中,实际侵害受害人权利的只是行为人之一或部分,但受一定的时空制约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我们又无法确认确切的加害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共同危险人的共同过失,法律上将全部工会同危险的行为盾作是一个整体,不要求受害人对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依职权确认谁是确切的加害人,而判决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的技术性,病员一般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而且,病员所有的医疗资料和档案均掌握在医院方的手中,因此,病员要证明医院行为存在过失很困难。虑及上述因素,为确实保护病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医疗行为引的侵权诉讼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社会矛盾,为病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确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九)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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