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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包括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程序法上的主要事实、间接事实以及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该类事实具体包括:

  (1)产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签订合同,立遗嘱,造成损害等;

  (2)变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经济合同的变更,遗嘱的改变等;

  (3)消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履行债务,民事主体死亡、放弃继承等;

  (4)妨碍当事人权利实现、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事由等。

  以上主要事实,可能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根据,也可能是被告人、第三人进行答辩而提出的依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查清才能解决争议的事实,这些事实都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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