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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幼儿上课摔残,造成伤残获赔近6万
发布日期:2011-01-21    作者:110网律师

商报记者 陈怀安
越来越多台胞在大陆生活,很多台胞的子女也从幼年起就在大陆成长、学习。对于年幼台籍子女的保障问题,无疑是台胞父母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前阵子,台湾苗栗来的徐小妹妹就在幼儿园内摔伤了,索赔时却遭到幼儿园拒绝。幼儿园方自称不存在人为过失等过错,不需对意外负责,所以没有理由要为此“埋单”。“真是这样吗?”索赔无果之下,徐小妹妹的父母只好向法律专家求助。
2006年,台商徐先生夫妇因为供职于某在厦台企的关系,把家安在了厦门,不久后也把在台湾出生的徐小妹妹接来带在身边。徐小妹妹今年已经5岁多,去年转到厦门一家幼儿园上学。
不料,转到幼儿园还没一年,徐小妹妹去年底就发生了一起意外。
2009年12月某天下午,徐先生接到幼儿园电话通知:徐小妹妹在幼儿园摔伤了,已经送到医院。徐先生夫妇急忙向公司请假,双双赶到医院。原来,当天下午,幼儿园老师组织孩子在园区内的操场上开展户外教学,徐小妹妹在活动中不小心摔了一跤,撞到左手臂。医生诊断,孩子左手臂摔伤骨折,肱骨小头损伤。
徐小妹妹住院治疗了一个礼拜后才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近7000元(人民币,下同),一半左右是由幼儿园支付。
“这一下如果是大人摔那还不要紧,可孩子正在长身体,伤到骨头影响发育怎么办?”徐先生夫妇很紧张,同时又觉得气愤,怪罪幼儿园让孩子在幼儿园发生这样的事故。
幼儿园方面解释,学校的防护措施并无不当,是孩子自己跑跳发生意外;况且,老师当时就在身边,在第一时间内,老师当即查看孩子是否受伤,并将孩子送医治疗。于是,当徐小妹妹父母提出赔偿要求时,这些也成为幼儿园拒绝赔偿的理由。“幼儿园的设施等经过了政府验收,是合格的幼儿园。当时保育员和老师均在现场,幼儿园不存在任何过错。”
由于幼儿园拒绝赔偿,今年中旬,徐先生夫妇还特地请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做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因不慎摔伤,导致左肱骨小头骨折,为十级伤残。
“孩子正处于骨骼发育期,却在幼儿园教学过程中发生这样的意外,不但造成孩子身心遭受巨大损害,还给孩子今后发育、成长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幼儿园能置身事外吗?”徐先生夫妇对幼儿园的态度极为不满,但多次交涉均未果。
“孩子受到的损害是怎么也赔不回来的,我们只是希望寻求心理上的安慰。”徐先生夫妇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保护义务,导致孩子在上课期间受伤致伤残,应该为此负责。可是幼儿园却连医疗费也只出了一部分,所以,如今他们不但要向幼儿园提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要求,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点评】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陈华河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小朋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亦没有能力预料其所做的事情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负有对幼儿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由于幼儿园在组织幼儿参加的户外活动中未能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徐小朋友受伤致残,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教育与管理义务,对此,幼儿园存在过错,因此,其依法应当对徐小朋友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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