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发布日期:201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1)督查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2)行政监察制度;
(3)检查监察制度;
(4)行政诉讼制度;
(5)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