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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有多长?
发布日期:2011-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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