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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王成律师
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1999年6月16日和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也已经分别发布施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已从1999年4月23日起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已经受理了392件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对68个品种权申请予以授权。在一些地方涉及植物新品种的纠纷也已经发生。不少农、林业科研机构和权利人要求保护他们的智力劳动。因此,依法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司法保护,突出地摆在人民法院的面前。
  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个新的领域。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有利于促进广大农业科技人员聪明才智的发挥,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优势。这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将成为人民法院为我国农业、林业快速、持续发展提供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保证执法的统一,起到积极的作用。
  问: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都包括哪些类型?
  答: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2.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4.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5.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7.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10.不服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罚的纠纷案件;11.不服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对假冒授权品种处罚的纠纷案件。上述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问:为什么在司法解释中确定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植物新品种要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这类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法律问题复杂,考虑到人民法院审判力量配置、发案数量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等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释将这类案件的受诉法院相对集中,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其中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的住所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因此,规定由该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问:对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管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地的概念,即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问:为什么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答:植物新品种授权要经过主管机关对申请的对象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审查,稳定性较高,因此,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拖延,被控侵权人在侵权诉讼期间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无效,一般不中止侵权诉讼。
  问: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审判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新的工作,也是我国为加入WTO所作的准备,人民法院如何应对新形势,做好执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上述司法解释的同时,发出了《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有关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开展该领域的内外业务交流和培训,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保证案件的质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将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审判不断进行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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