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的执行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除下列当场收缴的情形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①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