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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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