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权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具体法律规范的设定权限如下:
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l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