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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什么规定行政处罚程序?有什么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的次序、法定的形式进行,如果违背了法定的、必要的次序和形式,则视为违法。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保障。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问题,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行为缺少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而且大多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没有如何进行处罚的程序性的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必要的程序,没有规范,由此带来了不少消极后果,诸如:处罚的随意性,有利争着罚,无利不愿管;不向被处罚人说明理由,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影响了处罚的公正性;有些行政机关利用罚款,牟取小团体利益,甚至贪污腐败,等等。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一个既便于操作、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又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是非常重大的课题。行政处罚法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确定行政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保障政府正确、从事合理地行使权力。

  一方面要授予行政机关所必需的权力,另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和遵循适当的程序,方式不合理,程序不适当,就可能变成滥加干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在这里。

  我们应该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总结国内外行政法制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将行政行为的行使与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克服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影响而将行政法简单归结为“管理”法,重行政权,轻公民权的观念,又要避免为了反对行政干预而过分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束缚行政职能的有效行使。既要合理地强化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又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在维护市场秩序、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控、保护资源、征税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制裁等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是不可缺少的。因而,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等方面的制度,亟需建立和加强,该管的要认真管起来,并对这些行政行为要限定合理的范围,使之程序化。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包括外部的、内部的制约的监督。总之,对行政机关,权力要给够,权力要适度,权力要受制约。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们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近几年来虽有改观,但与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仍有很大距离。行政程序立法当然要着眼于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更要注重行政权力的滥用,这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为重要。因此,应当认真实施处罚法,从行政执法程序上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确定越权无效,不合程序无效的原则,对任何越权行为都不能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把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执法程序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搞好,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特别是向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进行不懈的斗争。一定要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纠正执法不力等现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为适应实际需要,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这一规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作本法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即由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实行申辩和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给以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俏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以及其他案情复杂、对事实认定有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特别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经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不得决定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所以要这样做,一是,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注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减少错误。二是,事先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申辩和听证,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符合重在教育的原则,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地提高法制观念。 
 
  第三,办案的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圣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不得自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根据一些地方、部门的经验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仅仅由行政负责人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妥当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可以加强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质量,也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腐败。按照程序,办案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查明事实后,向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的首长进行审查,依法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由行政首长决定;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这也是从行政处罚程序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第四,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受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为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拍卖款项。”采取这种制度,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 
 
  第五,监督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人民群众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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