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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起行政处罚案,因为民警在执行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执法部门因此吃了官司。昨日记者获悉,程焕英状告四川郫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的官司已尘埃落定,法院确认“被告郫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拘留农妇公安局少盖个章

  今年4月19日,郫县41岁的农妇程焕英和部分村民前往红光镇镇政府咨询拆迁问题,不听政府工作人员的解释与劝阻,在政府大院吵闹,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达5小时。郫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查明,程焕英当时编造拆迁安置费标准并在会上散布,激起了村民不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遂于4月20日晚依法传唤程焕英至郫县公安局红光派出所。

  4月21日凌晨3时许,民警交给程焕英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程焕英送到拘留所,行政拘留8天。

  从拘留所出来后,程焕英发现,21日凌晨民警交给她的这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盖章!今年5月19日,程焕英一纸诉状将郫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郫县公安局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时程序违法。

  法庭上,郫县公安局承认确因疏忽而未在《处罚决定》上加盖公章,但“在对原告程焕英进行传唤时,出示了警官证和传唤证,传唤证上有原告的签名,对原告实施拘留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少一个章法院判“违法”

  一方是普普通通的拆迁农民,而另一方是具有执法权力的国家机器公安局,谁将赢得这场官司?

  两个多月后,程焕英终于等到郫县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郫县公安局将没有加盖印章的《处罚决定》送达给程焕英,并对其原告执行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郫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据了解,目前,程焕英已提请国家赔偿,并要求郫县公安局书面赔礼道歉。

  重事实轻程序行政执法大忌

  成都元绪律师事务所王和平律师点评此案时表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根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是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其目的在于为行政处罚接受监督和审查提供证据。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重事实轻程序。在这起事件中,郫县公安局民警因为疏忽未加盖一个印章,导致其整个执法行为被法院认定不合法,最终输了官司。

  王和平律师同时指出,郫县公安局在法庭上承认自己的“疏忽”,以及程焕英因为一个印章状告公安局,都表明了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而双方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都值得肯定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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