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处罚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了以下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偷窃”是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认为他人所不知的手段暗中将少量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隐瞒事实、虚假陈述的方法将少量公私财物从他人处据为己有;“抢夺”任指行为人乘人不备,公然夺走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注意的是,区分以上三种行为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标准是数额不同,构成前述三罪的客观要件是“数额较大”。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所谓“哄扩,指二人以上的多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处理这类案件时,注意区分少数违法者和一般行为人,分清责任,对起带头、指挥、进行煽动的分子,应从重处罚。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所谓“敲诈勒索”,指使用暴力或要挟方法,强迫被害人交出一定财物的行为。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构成抢劫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处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针对索取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指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行为。有以上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共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