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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是指在制作具有强制性的处罚决定书时,对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详实地阐释论证,对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将法律的普遍规定同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预设的条件相对照的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过程。

  行政处罚,处罚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对行政执法者而言,制发行政处罚书,仅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用简单明了的几十个字,写明受处罚人的名称、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也算尽职尽责,无可厚非。但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既有知法违法的,也有违法而不知法的。知法违法,可能会计较处罚的宽严尺度;违法而不知法,则有可能惑然、愕然,以至于愤然、抵触,以至于产生敌意、抗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外,一般程序、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就凭处罚决定书那寥寥几十个字,就会给人一种不够慎重、不太负责的感受,虽然也会有一些事实、依据,但是否准确、明晰与妥当,完全有可能因人而异。导致近年来行政争议不断增加。此类争议如不及时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势必影响行政执法效率。"说理性"行政处罚书的出现,首先给人一种郑重其事的感受,其次在行政处罚文书中通过说明法理、事理和情理,表明了为什么要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理由符合了人们心中的正义感的要求,从而使正义得到了表达,更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当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相对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处罚我的。三是对处罚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理,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它背离了行政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政府的威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处罚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只是实体法律的体现,而处罚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处罚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处罚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行政执法信任程度丧失。其次,处罚决定书不说理,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浪费行政资源,这也是处罚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说理,对于行政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行政机关也未必理直气壮,相对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处罚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甚至不再走诉讼程序,直接越级上访,从而产生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浪费了行政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不信任。再次,它不利于公众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行政执法腐败的温床,由于处罚决定书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处罚,为极少数执法人员的枉法客观上提供了便利,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推行将有助于遏制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或超越职权行使行政权 。 
 
  对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来说,管理的过程,也就是服务的过程。制发"说理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是体现"服务中实施管理,管理中体现服务"的行政要求。这样的服务,不仅体现为通过处罚,对以后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也应体现为通过处罚,让违法、违规的行为人,提高法规的知晓度和守法的自觉性。那么,借助行政处罚,用洋洋数以千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让违法、违规的行为人在接受处罚的同时,也接受一次法规教育。因事件是特定的,对象是特定的,教育内容也是特定的,这样的普法服务应该会是针对性最强、印象最深、效果最好的。换另一个角度来说,要想杜绝枉法行为,必须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使处罚理由明朗化,促使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自律。同时,只有强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才能促使执法人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成为高素质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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