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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代替刑罚原则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行政违法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刑事犯罪有相似之处,有些只是违法严重程度不同,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对一违法行为准确认定是构成犯罪还是只构成行政违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在从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主体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节人手进行全面分析。如:对于赌博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都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根据这一规定,凡是直接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包括为赌博提供场所或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的,都要视情节给以行政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赌博行为与我国刑法中规定赌博罪有着明显的不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赌博罪主要针对两类行为: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主要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工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招引或者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捞取钱财的行为,这种人多为赌博的组织者,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但这都不影响对其罪行的认定。另一类是“以赌博为业”,主要指不务正业,以赌博为常业,长期从事赌博活动,赌资较大的“赌棍”。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中的赌博行为不具备组织赌博和以赌博为业的特征,它主要是针对一般的赌博行为,因此,在处理赌博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把握好罪与非罪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地适用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手段,使处罚真正起到打击犯罪、教育群众、保护群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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