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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第七十八条的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同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行政许可,后果更严重,对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更大,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律责任;二是,被许可人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资格被剥夺的期限也更长,为三年;三是,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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