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英国网络犯罪研究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计算机成为了一种非常平民化的工具。但随之而来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呈日益增长的趋势。

一、英国网络犯罪状况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犯罪是违反公法的限制’性或命令性规范,作为或者不作为某种行为。⑴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扩展而出现的、利用网络虚拟世界进行的智能犯罪。西方学者将其称为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高新技术犯罪、数字犯罪、电子犯罪或者赛博犯罪。随着计算机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英国大行其道。根据英国审计委员会的调查,仅1987年与计算机有关的诈骗犯罪就发生61起,直接经济损失达2526751英镑,1993年几乎翻了一翻,与计算机有关的诈骗犯罪发生108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904430英镑。而与计算机有关的盗窃犯罪从1987年的22起增加到1993年的122起。传播计算机病毒犯罪1987年还没有相关报道,到1993年达到高峰,总共发生261起。英国国家审计办公室的报道也显示了计算机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1997年与计算机有关的盗窃占计算机犯罪的19%,病毒占48%,诈骗占13%,黑客占12%,网上传播淫秽资料占8%。⑵与前几年相比较,犯罪形式和犯罪发生率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提供了更便利的途径。据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报告,2007年英国人非法下载电影52,150,000次,比2006年增长了18%。通过各种途径侵犯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损失高达4.86亿英镑。⑶网络下载和传播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和音乐在各种知识产权侵犯行为中居于首位。在英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对淫秽物品采取了等级分类制度。成人黄色物品一般不会受法律的限制。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法律的同步发展,虽然2007年与1997年相比,网络淫秽物品从18%下降到1%,⑷但是成人黄色网站对未成年人的腐蚀成为英国法律需要面对的迫切问题。


二、英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规制

  为了惩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英国审计委员会从1981年对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开始,英国相关的网络刑事法律应运而生。1990年颁布的《计算机滥用法》在其第一、第二和第三条中专门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犯罪形式,这三种犯罪形式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计算机滥用法》第1条规定,如果一个人以进入任何操作系统或数据库为目的,未经许可使他人计算机启动、接近任何系统或数据库,并且他明知这种启动是未经许可的,将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或者不超过5级的罚款。未经许可接近他人计算机的目的必须是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第2条规定,以自己参与或者为进一步进行其他犯罪而扫清障碍为目的,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的违法行为。根据这个条款,如果一个人犯第一条所规定的行为,并且继续犯其他犯罪或者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来为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铺平道路,即使不可能继续从事其他犯罪,也将被认为是犯罪并被判处5年的监禁。⑸第三条可以说是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进一步延伸。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从事违法行为,并且修改或删除他人计算机里的内容,将被按照该条惩罚。第3条第1款b项规定了实行改变他人计算机系统的内容,行为人必须有改变内容的必要的知识和必要的目的。
  随着网络上的盗窃和诈骗行为的猖獗,英国1968年的《盗窃法》第1条将盗窃犯罪界定为以长期剥夺财产为目的,不正当的盗用属于他人的财产的行为。《盗窃法》第4条第1款进一步界定,财产的范围为一切有形和无形的财产,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之外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客体。⑹利用网络盗窃别人的信息或其他有价财产被认定为盗窃,并按照本法判处刑罚。2006年颁布的英国《诈骗法》修改了1968年《盗窃法》对“诈骗”的界定,制定了通过虚假信息诈骗、隐瞒真相诈骗和滥用地位诈骗的诈骗方式。⑺该法成为英国惩罚网络诈骗的主要法律。“伪造”在英国刑法上是个固有罪名。布莱克斯通在其《英国法释义》中认为,伪造是伪造或变造他人文笔(笔迹)从而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⑻1981年的英国《伪造和仿造法》规定,如果一个人为自己或他人使用、伪造假冒工具,并且引诱他人接受仿造晶作为真品,他就违反了本法。⑼根据本法,伪造他人信息进行诈骗和通过伪造的工具让别人相信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对本法的违反。
  黄色淫秽视频对社会的腐蚀作用不可轻视。从18世纪开始,普通法承认“淫秽语言”为非法行为。淫秽在英国的法律含义包括,在涉及到性的内容上污秽、低俗、使人产生羞耻感、厌恶的内涵。1959年颁布的《淫秽物品出版法》规定,淫秽为犯罪行为。该法第1款规定,如果一份材料所包含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听、读或者观看的人有使其堕落和腐蚀的作用,它就被认定为是淫秽物品。第2款规定,如果一个人出版或者为出版而拥有淫秽物品,他就违反了本法。1994年的英国《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扩大了1959年的《淫秽物品出版法》规定的淫秽内容的范围,把可视化的电子信息的传播也包含在淫秽内容之中。根据这个规定,虽然通过网络传送的被加密文档,尽管设置的密码很多人无法查看,但考虑到控制它的人可能在解密之后看到它,这个条款仍然适用。
  儿童色情是制作和传播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性行为的虚拟或印刷媒体的视觉材料。英国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出版物的出版、传播或拥有。1978年的《儿童保护法》规定,拍摄淫秽的儿童视频或者演出、传播儿童淫秽晶,或者以传播或演出为目的拥有儿童淫秽物品违反本法。本法还适用于虚拟儿童色情。虚拟儿童色情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指通过合成技术制作虚拟儿童,再以此为客体制作色情材料。《儿童保护法》禁止拥有、传播、演出或者出版虚拟的儿童参与性行为的色情物品。”
  在网络内容方面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网上言论。英国1986年《公共秩序法》规定,把意图煽动种族、宗教仇恨的侮辱性言辞和表演犯罪化。该法第4条规定,如果一个人以骚扰、威胁或使他人陷于苦恼为目的,(a)使用威胁的、侮辱的言辞,或者(b)显示威胁的或侮辱文字、符号,或者其他可见的代表性的物品,他就违反了本法。⑽随着网络被恐怖分子所利用,作为传播恐怖思想和美化粉饰恐怖行为的工具,对网上言论的监督不断加强。2006年颁布的英国《反恐怖法》明确规定,在媒体上美化粉饰恐怖行为是犯罪行为。⑾
  在各种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作为重点保护的对象首先被刑法所青睐。由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加强刑事制裁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大势所趋。英国《著作权、设计和专利法》第107条规定了几种制作或处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事责任形式。该条第1款明确列举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制作、出售或出租;不是为本人自己使用而进口到英国;以侵犯著作权的目的拥有或者在营业中销售、出租;为销售、出租而展览;在营业过程中传播,并且其传播行为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等行为为犯罪行为。第2款进一步规定,如果一个人为了复制著作权人的作品有意设计和演绎,并且拥有该作品,而且有理由相信这个设计和演绎是为了销售或出租,那么这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第3款又规定,如果文学、喜剧和音乐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公众面前演出;电影、录音作品被播放,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通过国内法律和案例指导对付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以外,英国作为《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的成员国,与《公约》的成员国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欧洲理事会网络公约》列举了四种行为为网络犯罪,分别是:1)侵入计算机系统,危害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的行为;2)利用计算机所进行的盗窃、诈骗和伪造行为;3)与网络内容有关的犯罪行为。它包括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内容的行为和2002年11月份的补充草案中所提出的利用互联网传播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内容的行为;4)侵犯知识产权罪⑿。英国通过立法形式或者直接实行《公约》的内容,与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携手治理网络犯罪。虽然在网上传播种族主义和侮辱性语言的规定与《公约》并不完全一致⒀,英国网络犯罪的有关立法和司法努力在遏制犯罪方面起了可见的作用。
  英格兰和威尔士对网络犯罪的刑事审判一般采用起诉审判或者简易审判这两种形式之一。例如,未经许可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和修改计算机主要系统及程序可以适用任意审判,而黑客攻击只能由简易审判来指控。⒁
  一种犯罪行为是否适用简易审判或者起诉书审判,开始时由治安法院决定,主要根据犯罪的性质决定是由他们皇家法官审判。如果治安法官决定在治安法院审判,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在治安法院或者皇家法院接受审判。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皇家法院审判,在皇家法院的审判员面前他有可能获得无罪判决。在Bedwoh案件中,虽然成瘾不是这个黑客辩护的理由,一个陪审员以他的网瘾为理由采纳了对他的无罪辩护。在RvGold案件中,⒂几个被告人未经许可侵入英国电信集团快速电视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发现了包括爱登堡公爵在内的很多个人电子邮件用户的密码之后,他们删改了这些密码。其中,一个被告人利用密码侵入爱登堡公爵的私人电脑文档,并留下了“下午好,爱登堡公爵!”这样的一个留言。皇家法院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并分别判处750英镑和600英镑的罚金。但皇家法院的定罪判决被上诉法院所推翻。上诉法院的大法官Lane提出,被指控人未经许可侵入英国电信集团快速电视电话咨询服务系统不是犯罪行为。如果对被指控人定罪,对他们行为唯一的理性解释就是他们欺骗了机器。但是,从《盗窃法》的含义来理解,欺骗机器是不可能的。
三、英国网络犯罪原因的透析

  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英国网络犯罪的原因除了与其社会体制有密切的关系以外,还具有一些其他国家所存在的共同原因。对英国网络犯罪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三个层次分析。
  首先,从国际和地区层面来看,英国网络犯罪的法律还没有真正与国际和地区性法律接轨。虽然英国在欧洲联盟之内,并与欧盟国家共享一些文化经济特点,英国在规制与网络有关的犯罪方面还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对欧盟颁布的指导和公约,有时候会选择性地贯彻。在欧盟范围内作为犯罪来处理的一些行为,在英国就不是犯罪行为。例如,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和排外语言的定性问题上,英国虽然表示遵守《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但《公约》内容在其国内的贯彻还存在一些差别。尽管表面上网络犯罪得以有效控制,但因网络语言攻击和所谓成人黄色视频对整个社会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显而易见。最近媒体争相炒作的英国红衣主教在与瑞典电视台记者交谈时否定犹太人被屠杀的言论在英国是否应该犯罪化的争论也是一个例证。
  其次,从技术层面上来讲,网络本身隐藏着很多技术漏洞和投机机会。这不仅仅是英国所面临的一个问题,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也正在被这个问题所困扰。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的日趋强大,其硬件和软件也同时成倍地扩大和复杂化。虽然大部分高新技术公司投入大量资金使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设计尽可能减少缺陷,提高它的技术功能,试图避免它的滥用,但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到目前为止,计算机网络安全领域不但缺乏安全的操作系统、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还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对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只能做到应付而已。例如英国对网上非法共享和下载各种软件、电影和音乐只能通过降低发生这种行为的计算机的网速的方法来应付。况且,目前的网络技术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能力非常薄弱,如计算机病毒,只有在病毒出现后才能开发出杀毒或预防程序。这也对网络攻击的泛滥起到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
  再次,英国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跟不上网络犯罪蔓延的速度。英国像其他欧洲发达国家一样大量接收从世界各地蜂拥而至的移民。英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使这些移民真正融入英国社会。英国是特别强调法律和人权的国家之一。在对待移民的问题上英国一直按照本国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但因文化和其他方面的区别,英国主流社会和移民阶层之间存在一些摩擦。随着网络深入到普通公民的生活,一些人利用网络把一些小的摩擦提升到冲突的程度,挑起各种宗教、种族矛盾。虽然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判例来弥补,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接触网络,各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对英国的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迫使立法机关必须尽快适应网络犯罪的蔓延速度,而现实是英国立法机关有时候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
  最后,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巨大的诱惑性。英国著名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说:“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痛苦与快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者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⒃边沁认为,所有的人类行为都可以归结为一种最根本的动机,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动机。动机必然涉及到行为,快乐、痛苦或其他事件都会成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导致行为的产生。当人们产生动机时,就会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进行计算,当认为行为带来的快乐大于痛苦时,就会在这种动机的推动下进行有关的行为。犯罪行为也是这样产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财产性犯罪,它的风险较小,而被发现的概率只有总数的1—5%左右,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反而获利的丰厚性却显而易见。据英国《经济学家》杂志的报道,2007年全球音乐销售量下降了8%,其中70%的损失是由那些允许网上免费交换的歌曲和电影的“文档共享软件”造成的。⒄网络罪犯从网络犯罪行为获得的一次性利润达到46万至165万美元。⒅这种数额较之传统的冒着生命危险实施的各种暴力型财产犯罪所获的不法利益相比显然要更高。这种高回报的功利效果无疑对于犯罪分子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注释:
          ⑴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Of Public Wrongs,Beacon Press,Volume 4,1962,P. 4.
    ⑵David I Bainbridge,Introduction to Computer Law,Pearson Education,4th edition,2000,P287.
    ⑶2007年知识产权犯罪数据,数据来源于英国知识产权办公室网站。
    ⑷http://www. pepro,co. uk/news/55425/uk-turns-its-back-on-internet-obscenity,html.
    ⑸同上第二条。5年监禁只能适用于21岁或者以上的人。
    ⑹Theft Act 1968,Article 4(2).
    ⑺1968年的《盗窃法》第15条(1)规定了通过欺骗方法取得财产为犯罪行为。但是该条款要求行为人的实际参与,不符合通过网络来诈骗,因此1996年的盗窃法修正加进了15(A)款,规定了通过诈骗取得货币转移并自己利用为犯罪行为。2006年的《诈骗法》使网上诈骗进一步具体化了。
    ⑻William 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Of Public Wrongs,Beacon Press,Volume 4,1962,P. 290.
    ⑼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Section 1.
    ⑽1986年英国《公共秩序法》第三部分从第18条到第23条进一步列举了煽动种族仇恨的各种行为方式。
    ⑾2006年《英国反恐怖法》第6条。
    ⑿《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第2、3、4、5、6、7、8、9、10条。
    ⒀比如《通过计算机系统从事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行为的犯罪化的网络犯罪公约的附加议定书》,2002年11月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斯特拉斯堡签署。附加议定书第二款解释了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并在第三款第一项要求成员国家把鼓吹种族主义和排外主义犯罪化。《附加议定书》还要求成员国把那些否定屠杀行为的言论犯罪化。而英国对否定屠杀行为的犯罪化没有积极反应。
    ⒁David I Bainbridge,Introduction to Computer Law,Pearson Education,4th edition,2000,P289.
    ⒂[1998] 2 All England Report,P186.
    ⒃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⒄Media Firms find that statistics on internet piracy can be rather useful,Economist,July 17th,2008.
    ⒅张新海:“计算机网络犯罪及其防范”,载《政法学刊》2001年第3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