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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绑架罪到敲诈勒索罪——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
发布日期:2011-01-14    作者:张耀和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月*,甲等人纠集犯罪嫌疑人乙,由乙驾驶一辆车牌为***的汽车搭载甲等人窜到某镇一家工厂附近伺机绑架。至当日*时许,受害人从该厂出来,甲等人便将受害人控制,强行带上乙驾驶的汽车,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受害人拿出三万元。后受害人被迫打电话通知家属汇钱到其帐号里。当日22时许,受害人的家属汇了**元人民币到受害人的帐号里,受害人被迫在**镇一银行柜员机取出了**元先交给甲等人,后甲等人继续要求受害人的家属汇钱过来。甲等人将受害人带到**镇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定为抢劫罪,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又定为绑架罪。
    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通过仔细了解案情,发现本案事出有因,公安机关定性错误。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后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该意见被检察机关及法院采纳,最终定为敲诈勒索罪,判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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