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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展销会登记办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综合处受理全国性展销会举办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二、综合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司长复审;分管司长复审同意后报主管局长核准。
  三、在主管局长作出核准意见之日起七日内,综合处应当发给申请人同意举办全国性展销会的批准文件,并将该批准文件抄送展销会举办地省(区、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申请人持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展销会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展销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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