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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
发布日期:2003-1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2年7月1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播出了一起委托人与受托律师之间因为律师收费问题而引发的风险代理纠纷案。原来,湖南省冷水江市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均贤与娄底市双峰县大丰村的村民彭立新签定了一份《二审风险诉讼代理合同》,其中规定“上诉费5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但二审改判增加的费用也要各分一半”。结果,二审终于胜诉。按照合同约定,二审改判增加了14万元,律师可以分走7万元代理费。但是,就在这时,彭立新突然向当地法院、人大控告黄律师蒙骗当事人7万多元赔偿款,同时要求将合同作废。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各界乃至法学界和司法界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实际上,这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黄律师究竟应不应当拿这7万元。为了让大家对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笔者对美国的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作一简单的介绍。

  美国的律师收费有多种方式,风险代理收费就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被称为“Contingency Fees”。其中的“Contingency”包含着这种报酬是偶然的,可能的,因此,是有风险的。“Fee”即“酬金”之意。所谓“Contingency Fees”,就是说,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换句话说,假如你聘请了律师帮你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但是,你仍然必须支付律师为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即律师办理案件而花费的“expenses”。在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各有不同,一般的比例是三分之一。有些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程度,按比例增减其所分享的报酬。

  当然,即使在美国这样的高度意思自治的民主国家,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受到一些限制和约束。首先,风险代理收费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案件。一般而言,这种类型的收费方式可以在人身伤害、财产索赔或者其他涉及大量金钱的案件中使用。但是,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犯罪案件和儿童监护案件中,律师被禁止收取风险代理报酬。非常特别的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你成为被告;或者你需要的是商业买卖这样的一般性的法律服务的话,风险代理收费并不适宜。其次,法庭可以对律师所能收取的风险代理报酬的总数给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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