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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法理学:学科特点 命题取向 复习要点
发布日期:2011-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法理学这一司法考试中的基础科目进行介绍,以期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有所帮助。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命题取向以及复习要点。

  一、学科特点

  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和法律的基础理论的学问,有关法和法律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思考都可以投入以法理学为名的“杂货袋”中,例如:法是什么?法具有哪些特征?法具有哪些作用和价值?法的要素有哪些?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哪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哪几种?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动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是什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如何进行的?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法是如何成长起来的?法治的含义是什么?法与经济、政治、道德以及宗教等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是什么关系?……等等,所有这些提问都可以被纳入法理学的范围。

  作为一门理论法学,法理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从宏观的和整体的视角去研究法和法律现象,而不是像其他学科(如民法学或刑法学)那样从微观的和局部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就是说,法理学思考的是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第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和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和基础的理论。举例来说,法理学和民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理学主要研究权利的本质、概念、分类、特点和结构等基础问题,而民法学则主要关注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抵押权和留置权)及其保护等部门法内部的问题。第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因为它提供了一系列关于法的适用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部分中。

  二、命题取向

  根据对2010年法理学试题的分析以及对往年法理学试题的研究,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法理学的命题取向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新增易考”。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往往是命题人在命题时特别青睐的,否则的话也就失去了增加它的价值。例如2010年司考大纲新增的“法律规则与语言”这一知识点就直接体现在一道多选题中(卷一第五十一题):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新增易考”这一规律基本上已成为一条铁律,不光对法理学来说如此,其他各科亦然。对于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自然要加强对新增考点的掌握。

  第二,“重者恒重”。根据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真题显示,我们发现命题人特别注重考查的一些知识点包括:法的特征(如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和第十题)、法律规则(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十二题、第五十一题和第五十六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十题、第十一题和第十二题)、法律原则(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十二题)、法律权利与义务(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六题和第七题)、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和第五十二题)、法律关系(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七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九十一题)、法律责任(如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六题)、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四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六题)、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第九题、第十题、第十一题和第五十三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九题、第十一题、第五十一题和九十二题)、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是政治、道德和宗教等)的关系(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九十一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四题和五十五题)等。这些知识点被多次重复考查,甚至在同一份试卷的不同选择支中也都重复出现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解释这一知识点在2010年的试卷被连续考查了三次,分别是试卷的第八题、第九题和第十题: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我们看到,第八题考查了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第九题考查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题考查了法律解释方法。命题人对法律解释这一考点的重视可见一斑!根据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特点,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抓住一些高频考点无疑是取得高分的一条重要途径。

  第三,“综合考查”。所谓综合考查就是指一道试题同时考查了法理学不同章节的不同知识点。例如2010年卷一第七题的四个选择支就分别涉及到法律事实、法律权利、法律效力和法律义务四个知识点:

  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与以前的年份相比,法理学中跨章节的综合考查题目越发受到命题者的青睐,数量上已经越来越多,这也必将成为法理学考试的一个长期的趋向。因此,复习时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贯通是非常必要的,考生平时也要多做一些这方面的模拟题,以扩大自己的复习视域。

  三、复习要点

  根据上面提到的“重者恒重”这一命题取向,我们尝试总结出最近几年法理学的一些复习要点。在总结这些要点以前,我们还是先看一下法理学的体系,这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法理学的知识点结构。

  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体系一般被分成四个部分,即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法的本体主要是从静态的角度研究法这一现象的内在要素(如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外在特征、存在形式(正式的法的渊源)和效力范围等;法的运行则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研究法的制定(立法)和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两大过程,尤其是法的适用(司法)的微观过程(如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法的演进主要从纵向说明法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包括法的产生、法在国家内部的继承和国家间的移植以及作为其结果的法系的形成等;法与社会则主要从横向考查法与社会的其他组成部分间的关系,包括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国家以及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如政策、道德和宗教)等。当然,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对法理学的体系进行划分。例如,从法的内容和形式的角度来看,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构成法的内容的一面,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构成法律体系;而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立法体系)则构成法的形式的一面,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法律条文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因此,当我们说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围绕法律规范产生的概念时就是在法的内容的意义上而言的,当我们说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等与法律条文有(或者无)关联的概念时就是在法的形式的意义上而言的。

  根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以及最近几年的考题内容,现将法理学的重要考点按章节先后顺序总结如下:

  第一章:法的本体。重要考点包括:法的特征、法的作用、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和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以及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以及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分类和相互关系)、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

  第二章:法的运行。重要考点包括: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原则、守法的含义、法律监督的构成、法律监督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推理的种类(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设证推理)、法律解释的特点和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重要考点包括: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传统与法律意识、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第四章:法与社会。重要考点包括: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最后,衷心祝大家2011年司考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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