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行政许可范围内容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
3.外商投资项。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项目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6号令);
3.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5)第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三、许可程序:咨询→告知→申请→受理(不受理或补充)→审查→审批
四、许可期限
1.对备案项目,受理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2.对核准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受理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五、项目审批所需材料
(一)备案项目所需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填写项目备案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同时附电子文档一份。
(二)核准项目所需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按以下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①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②依法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③依法应由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申报单位情况②拟建项目情况③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④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⑤生态环境影响分析⑥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⑦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有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3.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⑤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三)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及申请报告;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合法委派书;
6.正、副本总经理推荐书;
7.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明;
8.外方企业资信证明及开业证明;
9.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发改委作出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区发改委初审后报市发改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