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的办理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报送申请材料的,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拟定不予受理通知,经本局负责人签发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接收申请材料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业务处等;
(四)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五)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业务处立即领取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和行政许可工作单。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送转的业务处,以及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