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二、河北省旅游局对下列行政许可事项,负责组织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事项。
听证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三、组织前款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由河北省旅游局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组织听证。
组织前款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由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河北省旅游局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五、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行政许可审查人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组成。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六、河北省旅游局组织听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八、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审查人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对其陈述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九、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格式文本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河北省旅游局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十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但未组织听证的;
违法剥夺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的;
违反有关听证程序规定的;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的;
制作虚假听证笔录的。
十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不如实陈述意见,提供虚假证据,扰乱听证秩序的,给予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河北省旅游局负责提供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行政经费予以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除参加听证所支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外,不承担组织听证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