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卫生许可事项
0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0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03 、医师执业资格注册
04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核准
05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0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07 、放射诊疗许可
0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助产技术、结扎技术和终止妊娠)执业许可核准
二、卫生许可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4年第1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8年第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5年第59号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 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449号令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卫生部 第4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4年第33号
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
三、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四、受理部门: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电话:64819821 传真:64819821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3号 邮编:311700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卫生窗口接受资料,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要求
3、形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4、现场审查:派出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形成卫生监督意见书
责任人:赴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审查的有关卫生监督人员
5、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现场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核准签发
责任人:有关科室负责人
6、核准签发:对审批项目进行核准并签发
责任人:县卫生局有关负责人
7、发放:发放证书或审查意见书
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