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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的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1-01-08    作者:戎双双律师

1. 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这包括城镇居民及农村村民;
2. 经指定机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 婚后一定年限(如5年)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为再婚(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的情况)的,原婚子女数量满足一定条件的(通常双方子女数量之和不超过2人);
5.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且满足一定条件的;
6.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籍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如偏远山区夫妻只育有一女孩的、男方在有女无儿家落户的等);
7. 夫妻一方有一定级别因公伤残的;
8. 夫妻一方从事特殊工作满足一定条件的(如持续从事矿井采掘、出海捕捞等工作5年以上等);
9. 夫妻一方或双方是特殊身份的(如农业人口的夫妻双方是烈士的独生后代、被解救回乡其被拐卖期间生育的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的妇女等);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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