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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当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1-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编、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需要说明的是该罪的妇女是否有国籍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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