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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知识问答(六)什么是遗嘱继承?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六、什么是遗嘱?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不同,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留下有效的遗嘱,死后按照该遗嘱的内容和要求,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体现了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权的高度尊重。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继承法》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因此,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最好在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因为: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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