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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可否以质量不合格而要求退房?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可否以质量不合格而要求退房?
 
    在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时,预购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这种质量问题是否足以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房。从常理上说,我们付出了巨大的投资,当然希望能得到与之相应的质量有保证的房屋。房屋的质量问题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也和人们日后的生活质量有密切关系,因此不可小觑。因为是预售,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并不能看到实实在在的房屋,预购人往往是在预售人交付使用后才发现房屋存在种种问题。面对这些房屋质量问题,预购人该怎么办呢?在任何情况下,预购人都能解除合同吗?我们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才发现的,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即使是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同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在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产生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该修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同期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和由此形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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