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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手机发送免费短信,也属于侵权
发布日期:2011-01-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6月1日起,某移动公司下属10086服务平台以免费手机短信的方式,每天向自己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称:为协助您使用GPRS业务,公司将下发自动配置信息。请留意手机提示并确认,同时将CQMC设为默认配置,本信息及配置过程免费。由于孙某无意中开通了GPRS上网业务,后多次向当地移动公司及10086服务台投诉,要求取消向其发送有上述内容的短信。   10086服务台先称是系统自动下发,后称已停止发送,但事实上该平台仍每天向孙某发送短信。孙某遂要求移动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
  本案中,孙某是有权要求移动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和第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即其已经明确消费者的整个消费过程都必须是自愿消费、自由选择,即使是免费消费或服务项目亦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而强行赠送。鉴于移动公司与手机用户之间同样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自然也就必须执行该规定。
  本案移动公司在孙某多次明确表示因其信息广告扰乱其正常生活秩序,而要求公司停止发送后,却一再持续发送,已经严重违背了孙某意愿,侵犯了孙某就消费与否的自主决定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移动公司的侵权行为虽给孙某带来了一定精神损害,却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孙某无权要求移动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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