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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
发布日期:2011-01-02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风险的防范
  一、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四、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五、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须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六、律师不得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七、律师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八、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九、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

  十二、律师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十三、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十四、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勤勉尽责,不得怠于律师职责。如不得怠于调查取证、不得耽误开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

  十五、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十六、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十七、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保证人。

  十八、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十九、若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五日提交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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