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工伤职工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新《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在对个别文字的修改外,进行了二十四处修改。从这些修改来看,既涉及了对工伤职工保护的规定,也涉及减轻企业负担的规定。
一、加大对工伤职工的保护
(一)认定工伤的范围的变化
1、扩大认定工伤的范围
在认定工伤的范围方面,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原《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上。根据旧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限定在“受到机动车伤害”范围之内,而且这个“机动车”还仅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机动车,因此根据旧条例的规定,受到非机动车以及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机动车伤害,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新条例的规定,首先是将旧条例关于机动车伤害的限定取消了,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无论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还是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均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种规定,对于目前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较多的情况下,更有利于保护受伤职工的权益。其次是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了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这就将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一些机动车事故纳入了保护范围。
2、事故责任对认定工伤有着重大影响
根据旧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受到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无论大小,均一概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事故责任将是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即: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如果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一点的修改与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
鉴于前述原因,认定工伤的范围虽然扩大了,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更应注意交通安全,因为一旦承担主要以上事故责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千万不能因为范围的扩大而对交通安全放松警惕。
(二)增加了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在伙食补助费方面取消了“70%”的限定。根据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住院期间,只能享受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的伙食补助费,但根据新条例则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统一发放。
其次,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新条例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3个月本人工资,五至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2个月本人工资、七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1个月本人工资。
第三,大大增加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旧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条例则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虽然,经济发达地区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要高于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但即使是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远远低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比如,江苏省常州地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11元,折合成年均工资为38352元,远远高于200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但按旧条例规定,江苏省常州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2660元,如果按新规定则为343500元,两者相差15万余元,如果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则这个差额更大。
(三)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禁止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认定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大多数),第二种是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少数)。对于这两种情况的工伤认定,旧条例均规定为60个工作日,而新条例则对第一种情况作出了15个工作日作出认定的短时间认定规定。
旧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虽已有七年了,但至今仍有很多企业没有为职工依法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有很多没有依法交纳工伤保险的企业采取了利用工伤认定、复议、诉讼等程序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办法,有的工伤职工甚至需要二到三年后才能拿到工伤保险待遇。现在,根据新条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这种拖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二、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企业来说,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论是旧条例还是新条例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要由企业支出费用的主要是因工致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致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大项费用。这三大项费用,根据旧条例,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项,其他两项均由企业支出;而根据新条例,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项,企业仅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项,而且这一项费用还是三项费用中最小的一项费用。因此,新条例的规定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企业应积极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这样不仅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戚晓东
201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