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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工亡待遇的请求被当庭驳回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陈素芳律师

案情:砖厂李某在上班时间里,因机器出故障离厂下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事故认定车方与其承担同等责任),李某丈夫张某便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砖厂承担26万余元的工亡赔偿款。砖厂委托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素芳担任其代理人,09年11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提交的证据有李某三位工友的证言、户口薄(证明年龄达到受供养条件)、居委会、村委会证明(证明李某的家庭成员及身份关系)。律师质证意见:证人为到庭接受咨询,且为提供证人有效身份证明,是否有该人的存在缺乏证据证明,致三份证言缺乏真实性;户口薄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三份独立的户口薄无法证明所载人员与李某的身份关系。居委会无权出具的有关夫妻、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只能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证实。致该证据缺乏合法性,真实性。 陈律师观点:一、李某系在上班时间期间遇车祸,且系在砖厂聘请的工作人员再三要求其不要离厂,但其却擅自离厂致途中遇车祸,李某之死应依法不应认定为因工死亡。故,被答辩人要求厂方支付李某因工死亡待遇于法无据,依法应驳回其申诉请求。二、申请人张某在未依法向有法定权限的机关申请工亡认定的情形下,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厂方支付工亡赔偿款,程序违法,且仲裁委也无法定的认定工亡的权限。若仲裁委此次作出砖厂支付其工亡赔偿款,意味着认定了李某之死系工亡,但是,这剥夺了砖厂就工亡认定事宜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三、退一步讲,即使李某之死系工亡,基于李某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及申请人张某尚未达到受李供养的法定条件。则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应非由被答辩人一人主张权利。基于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仲裁委此次仅能就张某在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法定的遗产)中对其应继承的份额内作出裁决。审理结果:仲裁员当庭表示:仲裁委确实无权就工亡的认定作出裁决;本案的裁决须待工亡认定作出后,且车方支付相应损害赔偿款后(用人单位仅不足差额)。本委仅能对张某请求的确认劳动关系作出裁决,工亡赔偿款的请求目前只能作出驳回的裁决。
昨天避庭后,厂方的负责人很骄傲地说,在网上见陈律师充满正气的五官,了解简历后,便感觉委托陈律师办理肯定能打一个漂亮仗。律师听后,感觉自己的办案技能和为人作风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那时那刻,高心情比捡到了金子还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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