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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12-2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代理词
------尚某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人员:
我受本案原告尚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刚才通过法庭的调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庭归纳的焦点,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通过法庭的调查审理,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举证借据等事实情况,本案的被告2008年8月份被告因购买楼房来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9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时,被告给出具了一张借据,上述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本案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提起诉讼,既存在被告借款的事实情况,又符合相应的的法律规定,希贵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李斌虎 律师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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