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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0-12-28    作者:曹斌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市机器人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XX,经理,电话:138XXXXXXXX
被上诉人:帅XX,男,1964724日出生,汉族,住XX县狮子镇牌楼村十八组1号。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浔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法院(2010)浔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上诉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口头约定的工程承揽合同,是根据被上诉人的信誉和多年的合作关系,而把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的。上诉人没有按照行规要求工程介绍费和管理费,只约定了工程款5%的质保金,这是完全是出于帮助被上诉人的目的,至于质保金这是必须的、不可以免除的。因为在这个行业中承包任何一个工程都必须交纳质保金,主要是未来工程的维修费用,这是工程承包行业的最基本的规则,不然工程出问题谁来承担责任呢?谁出维修费用呢?上诉人从中铁十二局五项目部拿工程时也交纳了5%的质保金。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了5%的质保金,这是一个事实,也是大家都知道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对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上诉人是不需承担举证责任的。况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约定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的书面证据,这是不正确的。
2、作为工程款5%的质保金上诉人并没有收取,而是交给了中铁十二局作为工程的维修经费。这是当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说好的,被上诉人也是同意的。总不至于上诉人把工程承包给被上诉人,而自己则要承担工程的质保金和以后的维修经费吧?
二、一审法院判决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违反了我国诉讼法的,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滥诉行为,损害的社会的诚信原则,违反了行业的正常交易规则。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实,从维护行业正常的规则、社会的影响出发,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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