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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的误区
发布日期:2010-12-26    作者:段文全律师
一、 不清楚法律顾问的作用。
很多企业往往是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去寻找法律顾问。因错过最佳的处理时机,使得许多原本能简单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加大了事情处理的难度,常常让法律顾问空叹奈何。这样的企业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找,然后才去找,最后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不得已去寻找法律途径。由于这种思维方式,使得许多本来通过律师出谋划策进行斡旋或走上法律途径就能迎刃而解的问题变得复杂。现在法院的执行难,很大程度就是由于债权人不断地放纵债务人的履行期限所造成的。任何一个当事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都希望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在埋怨法律顾问无能时是不是也该找找自身原因呢?
二 、法律顾问通常只被看成一个灭火队员。
在诉讼仲裁阶段才介入案件,未能起到事前预防、事中保障的作用。其实,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要让法律理念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通过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堵住管理上的漏洞,防患于未然,方为上策。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建议、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是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但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甚至认为依法管理是累赘,没有效率;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如梦初醒,但经常为时已晚,只得抱憾。
三、 有的人聘请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撑门面,摆花架子,平时很少沟通,将法律顾问作为一个形式,未能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这种形式上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律师,是一件非常尴尬的事情。只有企业的管理者有意识,才能改变这种现状,否则相互之间的合作难以长久。
企业的经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法律行为,特别是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合同行为、管理行为有法律顾问参与或咨询法律顾问才是可取的。
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对律师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会产生较大影响。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如果管理者法律意识较强,认为聘请法律顾问对企业的发展有较大作用,他将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并且设法让律师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一位有经验、有敬业精神的律师,也应当帮助管理者提高法律意识,引导管理者如何让律师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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