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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发布日期:2010-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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