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发布日期:2010-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卡尔.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中将宪法划分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与相对的宪法概念进行研究,本文在承认上述观点的前提下,将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上。
一 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况》中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首先是可以只具体的、与每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给定的具体生存方式”,”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陛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第二层含义:宪法一一种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原则”。在本文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超越了一切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这正如刘茂林教授对于宪法的理解与界定”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从人类诞生的那天就随之诞生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消灭的那天也不会消火,同时宪法应是跳脱出”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具有普世意义的宪法。因此,本文认为,刘茂林教授的观点正是从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的历史范畴中解放出来的,不因各种因素的改变和改变的、稳定的、绝对意义上宪法概念。
二 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
本文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理解为,它是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也会因不同历史阶段、地域文化的影响以及各学者看问题的不同角度而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之所以主张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应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七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之上,是因为仅仪对绝对意义上的宪法进行界定存在其缺陷:绝埘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使得它无限扩张了以宪法概念为实际指导的宪法条文所应规定的范畴,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整体上看问题的同时,又要注重对阶段上的、具体的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相对意义上对于宪法概念做出界定,而这里的相对意义是指在现代社会这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尤其又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这种地域、文化上的局限范围为基础。
(一)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状况
在宪法的内涵演变上,不管是古代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或政治概念阶段,法律性概念阶段和立宽体制代名的划分,宪法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已经由专制社会里的政治概念发展到如今的要求体现民主、自由以及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时代精神。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主流精神、观念的反映,这点足我们无呵辩驳的。
但具体分析我国的历史、文化情况:当然,在我围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的自由、权利意识的却是日益增强,不过对于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也许是深受文化火革命之苦,人们对于当年在政治口号煽动下做出的疯狂行为感到荒唐或不可思议,而文化大革命留下的后遗症是,人们对政治口号的反感与不屑,同时,任何东西旦与政治口弓挂上勾,便不再受到人们该有的重。我国的宪法发展到今天,仍被许多人冠以“政治口号”的又衔,这不得不值得找们深思,而在界定宪法概念时也应对此加以重视:现如今的情况是,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当所制定出的法律能够切实的以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时,才能得到大众的承认,宪法也不例外。而如何使宪法制定后能够很好的得以贯彻实施,本文认为,应该对宪法应该规定调整的范围做出个清晰的界定,以通过限制宪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其法律效力,而这就要求指导其规定的宪法概念在宪法的调整对象上有着进一步清晰的表述。
(二)宪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清晰化
基于上述宪法内涵的演变,宪法所要调整与规范的对象也口趋摆脱传统概念阶级性的束缚,而走向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或以二者为统一体的社会权利、立政关系上来,有许多学者已经将宪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分配,如”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这里的社会权利实际上是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统一于一个整体,强调了二者的统一性。
但是,对于这样的界定,本文认为它并没看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分配过程中的重复性,也即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性质及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经济文化制度及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而通过这些内容使国家权力在社会中得到最初的配置,初次分配只是从宏观上把握权力这种资源,并作总体上的配置,而不涉及该权力在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具体运作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可以看成是权利的初次分配,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最主要的途径,而公民具体权利的享有、实现以及救济措施,只能南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律加以规定。
(三)宪法概念的界定及宪法属性的进一步探讨
对于宪法是否为根本法的认识上,由于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初次分配,其他法律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再分配,因此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的初次分配为基础,没有初次分配的授权,再分配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晓的,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也就有了依据,这就是宪法根本法属性的体现。
但是同时,有些学者对于宪法是部门法的观点本文也存一定程度上赞同,这里学者认为宪法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并不与宪法是根本法相矛盾,他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嫌犯具仃和其他部门法相同的共性,即都有作为法所享有的特征:由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综上所述,本文将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界定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但是对于最后所提到的有些学者宪法也应为部门法的认识,又回到了我们前面所讨论过的问题上:日前宪法由于承载了太多的东西,而难以像其他法一样得到强制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在将宪法概念界定得更为清晰的前提下,把宪法作为一部具备实际效力的法,并通过司法实践将宪法精冲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去,使得宪法受到其该有的重视,树立宪法的权威性,打好立克治的根基!
总之,不管是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还是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部是致力于宪法的终极精神的实现,即公平、自由、正义等,并期倚通过宪法概念的界定能使宪法的规定趋于完善,从而将宪法精神更好的贯彻到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去,实现我们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