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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诉讼时效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0-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时效为一年的: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受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直到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二年的:
  1: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依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计算。
  2: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有关船舶被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结束之日起计算。
  5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的: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污染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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